公共停车位不能成为商家“自留地”

2012-09-03 09:45:07 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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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锋

车站路比一比后面的小巷内,在一排公共停车位中间,有一个被人用三个水泥墩圈占了起来。城管部门负责人称,这并非城管设置,属于私人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8月31日《浏阳日报》)

随着私家车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已成为许多车主最寻常的体验之一。应该看到,我市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规划公共停车位,确实有效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这件好事也深得车主的欢迎。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临街商家任意将此作为“自留地”,人为设置私有车位,强行霸占公共车位,由此也频繁引发“抢车位”等公共事件,容易激化停车矛盾。

公共停车位作为公共资源,《物权法》中已有“国家、集体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要求主管机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临时停车位的给予改正。但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能否就此震慑住商家?能否真正保障车主的公共权益?我看未必。目前来看,要做的工作还实在太多。

由此看来,解决公共停车位私占现象,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只有相关部门撇清权、责、利,舆论引导和严管重罚多管齐下,才能彻底将商家的“霸气”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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