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用于何处

2013-04-15 09:25:06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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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榕

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近期,市地税局不仅启动了以“税收政策咨询日”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专家现场为纳税人答疑解惑,还开展了现场审批、绿色通道和通城办税等专题活动。

依法纳税,税惠于民,就是公民没有理由拒绝纳税,这是公民的义务,同样公民也有权知道税收用于何处,这是公民的权利。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著名税收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

一个国家最悄无声息却又最惊心动魄性命攸关的历史,不是战争史,不是英雄史,而是财政史。2008年的两会上,温家宝就公共财政改革也谈到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这里,财政税收既是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是对优化社会结构、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然而,纳税人却往往不知道税收用于何处,更不清楚自己交了多少税。不像大部分别的国家,从百姓那儿收了多少税必须明明白白地告诉纳税人。我们从超市买东西,价格里面都包含着税,只不过收据上并不打出来;我们打电话,用电交电费,里面都有税,收据上也都不写明白。义务与权利的失衡,税收与对应的税权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如李炜光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是进了宪法,但其不完整性是显而易见的。与税收对应的同样有税权,税收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宪法的规定看,上面既没有任何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任何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人大”的同意。所以,当务之急是健全税收机制,保障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调整。今年“两会”上,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提出税收立法应当收归全国人大,涉及到税收立法体制的调整,无疑是个良好开端。

因此,纳税人有纳税光荣之外,理应还有监督税收用于何处的权利。这里,有关部门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清清楚楚地告诉纳税人,“纳税光荣”到底具体体现在哪里,“用之于民”到底用在哪些地方。倘若纳税人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税收用于何处只是政府自己的事,纳税人无权说三道四,无疑会让纳税人产生怠慢情绪,增加征税难度和行政成本。

笔者认为,除了在税收立法上维护纳税人权利外,每季度财政税收公布的同时,要有税收用于何处的详细说明,用数据与事实向纳税人公示,并欢迎纳税人的监督。只有健全法律机制,保证有效执行,并且公开透明,纳税人才能体会到纳税光荣所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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