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0万玩“失踪”债主申请拍卖其房产

2013-05-09 09:24:06 编辑:戴鹏
字号:


浏阳发出全市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可缩短一年拿回有抵押外债

浏阳网5月9日讯(记者 李小雷 通讯员 刘敢德)近日,市民黄先生拿到了一张让他有点意外的“民事裁定书”。

这张裁定书与他一直收不回来的40万元外债有关。而凭借这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他即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变卖一套当年借款人抵押给他的房子,顺利拿回外借的40万元债务。

而在以前,民间借贷一旦产生纠纷,即使对方有抵押物,想拿回自己的钱也要走诉讼程序,最长需要一年时间。而从今年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这是市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发出的全市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申请半个月即收到裁定书

发生在黄先生身上的债务纠纷源于两年前。2011年,市民刘先生向黄先生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月利息。与此同时,刘先生还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了黄先生,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事后刘先生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还玩起“失踪”。

无奈之下,黄先生将刘先生告到了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去年年底,黄先生在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掉刘先生原先抵押给他的那套房产。

岂料“闹心”的事情发生了——黄先生原先只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对方偿还本息,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也就是说,黄先生还得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物权的民事诉讼,按照之前的程序,他又要等上一年时间。

为此,今年4月初,黄先生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不过,让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提出请求才半个月时间,市人民法院就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刘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黄先生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4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0日内审结且不用付诉讼费

这种改变,源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施行。记者查询获知,于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时间回溯到今年以前,当事人要实现抵押物变现,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并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当事人抱怨不堪所累。

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所以,类似黄先生的案子,可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能省下数千元诉讼费。

新闻释疑
“实现担保权官司的省时、省钱”

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诉讼周期的冗长以及二审终审,也使得部分抵押权人、债务人苦恼不堪,“尤其是那些花了十几万的诉讼费,等上一年才换来一纸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时,抵押物早已贬值,而且需要承担高额的逾期利息。”

该负责人举例说,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以往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那些金额巨大的借贷案件,尤其是对债务人人数多的当事人来说,以后实现担保物权的官司将省钱、省时”。

若借款关系存争议则不适用特别程序

不过,并非所有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适合特别程序。如果借款关系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但会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据悉,市人民法院在受理黄先生的案子后,即向刘先生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作出有无异议的书面说明,但刘先生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通知确定的义务,且抵押的房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而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新闻提醒
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当前,民间借贷呈现疯狂态势。一旦产生纠纷,其巨大风险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呢?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介绍说,借贷时一定要签协议,且尽可能严谨准确,以免最后因协议的漏洞,造成纠纷。对此,他列举了一些注意事项。

最好办理房产抵押公证

规范的借据文本中,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索取借据,做到一式两份。同时,加盖手印或公章私章。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款利息要明确、合法。如果违反央行规定抬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办理民间借款,最好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或者是寻求第三方担保。出借人最好提前跟家人商议,不要擅自决定借款,以免之后出现家庭纠纷。

钱进钱出都要注意保留证据

小心利用语意歧义拟订民间借款借条。如“王某借刘某现金十万元,现还欠款一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已还一万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有欠款一万元没还。

小心借条上故意写错借款人的名字。如有故意将“刘升”写成“刘开”。借款双方一定要各自签各自的名字,并用正楷字书写,不能草书签名。同时,最好是加手印和印章。

对借款人来说,在没有完全还清债务前,每一次还钱都要要求出借人在借据上注明。对于还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借款人可与出借人进行约定。

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按先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冲抵利息、最后再冲抵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民间借贷毕竟存在较高风险,所以平时钱进钱出都要注意保留证据,做好记录。

出借人应随时关注对方的经济状况,利息逾期、或是本金到期没有及时归还的,要马上警惕。如果借据中有约定借贷期限的,要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借款人催讨,否则可能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胜诉权。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