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这个声音的传出,大家都知道其特殊的背景,那就是当前中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多有发生。比如说广东深圳南山区弘基学校一位老师,长期猥亵班里四名女孩;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及市房管局一职工带走小学生开房;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一名13岁女生遭到多人性侵,其中一名嫌犯为当地派出所所长……
事件集中爆发,当然有其偶然因素,但是因为这种集中的不可忽视,以及都事涉未成年人而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是以最高法特别发声,强调要“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显然,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案件已经触发了民间对于法制保护未成年人不力的不满,引起了最高法的不安,于是要出来表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了。
然而,这种表态似曾相识。但凡某个领域出现问题了,比较突出了,然后主管的方面会要出来说话,“对于这样的问题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贪腐突出了是这样说,社会治安恶化是这样说,行业弊病集中害民了还是这样说。反正,要通过这样的表态,显示公权并没有歇菜,公权的态度非常鲜明并且严厉。
当然不能忘了,这种看起来义正词严雷厉风行的发声,在给了民众一定的信心之外,传达出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首先,那就是表态者的底气未必如其言辞一般硬朗。毕竟,问题突出并严重之后,民众的信任度便会大减,这种表态无非是出来擦屁股,希望给社会普遍情绪以最大程度的安抚。然后,“从严查处”之类的信誓旦旦,是不是反而暴露了以前的监管和处理有点松散?
我记得自己曾给学生讲法律,肤浅地提出了法律的条文以及适用的准则是该“活”一点还是该“死”一点。我说作为社会普遍行为准则,一定要“死”一点,“活”了的话就失去了其权威。这种想法大概也来自韩非的“水火论”,水柔且缓,百姓自然不懂敬畏;火烈且刚,百姓不敢越雷池一步。回头来看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有人说要“顶格处罚”、“绝不姑息”之类,是否也在说也可以不顶格处罚,也可能会姑息?这样给法治赋予弹性的做法,何异于“水柔且缓”?
这当然有些钻牛角尖之嫌,也有些对不起公权时不时的金刚怒目式的发声。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行为准则能规范社会一应人和事,倚仗的就是一个“准”字。如果社会某个点矛盾突出了,恶化了,某人或者某部门出来说一声要“从严”,于是真的没个衡准,一顿乱棍;待到风平浪静了,所有的监管又形同虚设,那么我们平时的法律和规定在哪里?能够因人而变的社会准则是否还说得上权威?
不要抹杀这么多年来立法的成果,法律条文其实清清楚楚摆在那里,用不着谁来时不时强调一下。只要我们平时在执法上大家都担起责任来,一丝不苟,严格办事,所有的违法或者犯罪都扼杀在摇篮中,我想,那是不至于要搞什么“从严”之类的。对法律的信任失落,不是发生在一朝一夕,从而一朝一夕间的“从严”,也未必能有效遏制那种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