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的失落,靠立法解决不失为一种选择

2013-07-03 09:58:05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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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晓

“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歌手陈红以一曲《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在那个生活节奏日益变快的年代,这首风格清新的歌曲唱出了多少人的心声,也唱出部分人的无奈。

而十多年后,也就是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毕竟,百善孝为先,孝道不仅仅是日食三餐夜宿五尺,老人家要的是亲情那个味儿,那种血浓于水的贴心感觉。有人质疑效果,有人为此叫好,也有人认为法律干了道德的事。事实怎样呢?

孝道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不管在任何时代,我们的社会都是以孝为荣。历史上也有如《二十四孝》中董永卖身葬父的典故。这次“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在道德作用逐渐弱化的社会现实下,用法律的手段重新找回孝道并将其升温。诚然,孝道应是发乎内心的,如果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强制人们尽孝,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个社会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太多漠视亲情疏远父母的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

也许有人问,这样一部抽象得更像道德条文的法律能有什么约束力?要是真有事回不成家看父母怎么办?虽然回家看望父母了但心不诚气不顺又怎么办?这不能说是钻牛角尖,至少法律暂时还没细化到这个地步。

其实,没有做到“常回家看看”无外乎几种情况。在有些人看来回家一趟就得花钱,就是因为这俗气的原因,使很多生存在底层的民众对于回家还是纠结不少,空巢老人的形成也就打上了这个时代的烙印,因此“常回家看看”对他们来说似乎更多地是生活的无奈;当然,还有一些为人子女者一味地追求金钱地位,逐渐迷失在物欲横流中,将生养自己的父母晾在一边的同时也让“孝道”蒙羞。试想,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亲情都维系不了,那他拥有全世界的财富也是寂寞的,枉然的。在有些人看来,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可有效破解这一难题,事实上,再完善的社保体制,也比不上儿女们的嘘寒问暖和亲情陪伴。

俗话说:屋檐水,点点滴。面对《老人法》能否拯救中国孝道的质疑,我想,它至少让经常借口不回家看望陪伴父母的人多了一些反思和敬畏,它是在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和保护道德的刚性一面。即便是法律做了道德的事,那也是天大的好事,在社会转型时期从另一个角度给精神赡养加了一道法律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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