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伤,但厂方愿尽人道主义义务
浏阳网7月10日讯(记者 罗时茂)同一批轮班的同事们白天都在呼呼睡觉,到了傍晚吃晚饭时,大家才发现没看到赵某。直到晚上10时,有人在砖厂旁的水塘边找到了他的裤子和鞋子,7月5日,在北盛镇一砖厂打工的贵州人赵某因下塘野泳意外溺亡。
“没想到他会跑出去。”工友们介绍,赵某是上晚班,同一批轮班的工人晚上12时接班,次日上午9时下班,“下了班后洗澡吃饭,白天就睡觉。”7月5日下午6时,到了吃晚饭时间,赵某的妻子四处寻找不见他的身影,于是厂里发动工人到附近山上寻人,都一无所获。
“在塘里!”当晚10时,一名工人到砖厂旁的水塘边寻找,意外发现了赵某放在岸上的裤子和鞋子,但水面一片平静。
于是,有人试着下塘寻找,当晚12时才将其遗体打捞上岸,经医生确诊死亡后,送往殡仪馆。
“别人都在休息的时候,他下午5点钟起床去游泳。”工厂负责人徐先生介绍,事实上,事发前两天,7月3日晚,砖厂召开全厂职工安全会议时,“就针对安全问题讲了很多,再三强调不准到水塘钓鱼、游泳。”
据了解,赵某今年32岁,妻子和幼子都在砖厂。“谁也想不到他会跑出去游泳……就剩下老婆孩子可怜。”工人们介绍,赵某在这家工厂工作两年了,“以前没见他下过水。”事发后,家属提出40万元赔偿,“因为人是在厂里死的。”
“如果是在工作中出了事,厂里无条件赔偿。”徐先生表示赵某遭遇意外并非工伤,但考虑到赵某在厂里工作两年,厂方愿意尽人道主义义务。
砖厂所在的亚洲湖村共有3个砖厂,工人绝大部分是云南、贵州、四川人。事发后,村、镇两级都召集工厂老板开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管理。
目前,北盛司法所正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认为,赵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工伤、工亡,不属于工伤,是在休息期间游泳意外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律师观点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认为,赵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因工作原因致死,不符合工伤标准;也不是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而是意外身亡;赵某作为成人,应当对下塘游泳存在的危险有所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