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免费停车,只负责看管
陈先生:今年5月,我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城区某医院停车场内,但最近我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辆不见了。找到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对方称因为没有收取停车费,他们只负责看管,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浏阳网8月5日讯(记者 李小雷 实习生 汤华露 调查报道)
“我是淳口镇人,为了照看妻子,将摩托车骑到了医院,停在医院摩托车停车场内。”陈先生说,考虑到停车时间会比较长,还特意向看守停车场的保安人员进行了问询,得知停车场24小时有人看管,且需凭卡出入后,他才放心地将车停了进去,并领取了一张车辆停放通行卡。
“今年6月底车还在,当我7月23日去取车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陈先生找到停车场管理方,却被告知,因为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既然有人看管,而且凭卡出入,车辆怎么会丢?这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他们应该负责我的部分损失。”陈先生说。
针对陈先生的说法,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场自去年9月份使用以来还是第一次出现车辆被盗,很可能是有人骑了一辆旧摩托车进来,领取了通行卡,而后再凭卡将陈先生的摩托车骑出去了,“停车场目前没有收费,并在通行卡上明确告知了停车人,对车及车上财物的损失不承担保管及民事责任,我们只负责看管,维持停放秩序。”
对于物业的说法,陈先生深感疑惑:“我在医院消费,车辆停入医院停车场,就已构成了保管合同,这种只管停放、不管赔偿的做法,不是霸王条款吗?”
目前,陈先生已向淮川派出所报案。
看新闻学法律
免费停车场免不了看管责任
那么,摩托车丢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停车场免费就能免除责任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期间,不管收费还是不收费,只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如果存在过错则需要负责,建议陈先生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