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禁传视频”的民意基础并不充分

2013-08-13 16:36:53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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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怀国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此外,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

这个“禁传视频”的规定出台,当然最直接的初衷还是防止公共场合的一些视频轻易地流传到网络,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河南方面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解释。但是,条例一公布,公众条件反射似地认定这是在用地方法规来堵住网络反腐的路子,甚至有网友更为直接,指斥这是在刻意地、专门地保护官员个人隐私。

河南人大同网友之间的意见分歧之大令人吃惊。按理说,地方性法规出台也是经过了反复的论证和严格的程序的,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理当经得起推敲。不过,当一部现成的条例出来,它经过的是更广泛人群的审视检验,其中的专业人士、其专业水平不至于在一个省的人大面前“拿不出手”。所以,当河南的“禁传视频”规定遭遇广泛质疑和吐槽,我们不应当粗暴地认为不值一哂。

公众的质疑到底有没有道理?这要看河南这个条例出台的现实指向。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这是河南通过条例说得最明白、看起来最具力度的理由。从功利性来说,是不是此前有很多的公民因为有人上传了在公共场合的视频而隐私受到了侵犯呢?或者是有被侵犯的可能危险?这个问题河南官方的答案是明确的,有!比如说微笑局长,比如说裸男求欢,比如说不雅视频……然而公众的答案在此基础上有一个更细的身份确认——被侵犯隐私的多是腐败官员。

这才是公众揪着不放的关键所在。在大家看来,所谓的“禁传视频”保护个人隐私,对普通民众来说,那是一个伪命题;对于一些贪腐官员来说,那才是“意义重大”。法国学者阿托尔弗朗斯曾经说得非常明白,“法律以其庄严的平等,禁止穷人也同样禁止富人在桥下睡觉、沿街乞讨和偷面包。”河南方面“禁传视频”,原来也是在一本正经地保护官员同样也保护打工仔、农民出入色情场所、裸体求欢等隐私。

很早以来,我们就以民主的名义,确定了公民用言论、出版、结社等形式自由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它,那人类就不会有思想交流、信息传递,更谈不上知识积累和科学进步。如果一个公民上传每一段视频都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那还何谈自由表达?

你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侵权责任法》等早就有了相关规定,任何人抱着不良的企图上传视频导致别人的隐私受到侵害那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相信很多的小孩子都懂了,河南人大真的没有任何必要这样积极地来操这份心。事实上,“随意上传视频将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认识,只是一个假设性的前提,在没有此种行为发生的前提下先自进行公权力的干预,这就等于交警将所有的车辆都堵在十字路口,对驾驶员一一审核,确定其不会闯红灯之后再放行。

地方性法规出台,本来是要有着极为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可是河南的这个“禁传视频”规定遭遇质疑声一片,我不知道当初有没有将这些不同的意见考虑进来。或者,这些不同的意见,当初根本就没来得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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