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要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省纪委新规
浏阳网11月1日讯(记者 黄康)省纪委制发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将于今日正式施行,该规定从宴请种类及规模、礼金收送、车队用车数量及报告流程等诸多方面,对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作了具体规定。近日,市纪委作出要求,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要严格落实省纪委有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于违规操办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新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丧外,其他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操办婚丧和其它喜庆事宜均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准动用公务用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它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不得超过8辆。
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其中操办婚礼应在事前10个工作日报告拟操办情况和承诺,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操办情况;操办丧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对于如何报告,市纪委则作出了明确的细化要求:市管领导干部向市廉洁自律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报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村(社区)干部向所属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是社风民风的“风向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省纪委规定精神迅速传达到每一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禁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通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规定,切实带动社风民风的转变,移风易俗。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单位制止大操大办负总责,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违规操办行为。
对因单位领导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而造成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市纪委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和单位领导予以问责,并将问责结果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
同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直查快办机制,不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市纪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83611642;各单位也要在本辖区本单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规操办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电话向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也可向浏阳日报、浏阳电视台反映,予以曝光。
相关链接
省纪委:借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敛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1月1日起,被网友称为湖南史上最严“限宴令”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部分干部在‘限宴令’前突击办酒敛财”,10月28日,湖南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人通过三湘风纪网表示,若发现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突击办酒、违规敛财,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省纪委党风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关注到部分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在11月1日《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前,对于突击违规操办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全省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不能违反。
目前,省纪委相关部门正在就“宴请新规”的贯彻落实进行细化,将着重从加强宣传教育、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强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纪行为,对于各地在贯彻落实“宴请新规”过程中查处的顶风违纪典型案例,省纪委将适时予以通报。(摘自三湘风纪网)
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摘自三湘风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