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法》的十大亮点

2014-03-14 10:44:04 |1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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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那么,这部新的维权利器有那些亮点呢?

    一、首次将消费者信息列为保护内容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欺诈行为赔偿从“一倍”到“三倍”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是1993年出台的第一部《消法》的大胆创新,在20多年的消费维权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较弱,也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威力。新《消法》最大的亮点正是在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提高到了三倍,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2年,中国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式销售产品已成为目前新兴的交易方式。调整《消法》的适应范围,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成为此次新《消法》的亮点。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次新《消法》在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中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定为法定准则,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个进步。同时,新《消法》对“无理由退货”又增加了若干附加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行为,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同时还规定,退回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部分商品和服务“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何判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呢?消费者维权中一直存在举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五、对“霸王条款”说不   日常生活中,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开瓶费、包厢费,格式条款后写明“对此协议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或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经营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   近年来,汽车、儿童玩具、食品等产品出台召回制度,但除了一部分商品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下强制召回外,很少商家在善后处理中启动召回机制。新《消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即“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劵、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同时,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虚假广告,但时至今日虚假广告仍不绝于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消费者协会“新定位”   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不仅赋予了消协履行消费咨询、参与立法、社会监督、提出建议、受理消费投诉、支持提起诉    讼、曝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等公益性职责,还赋予了中消协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而且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九、强化政府监督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假冒伪劣、食品安全问题,新《消法》加大政府监管责任,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    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新修改的《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经营者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十、加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新《消法》从九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消法》还从十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消法》的公布,标志着广大消费者拥有一把崭新的维权利器。我们深信,只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必将开启消费维权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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