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摔倒后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死亡”引争议

2014-10-28 10:24:40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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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网10月28日讯   记者 李小雷
    微浏阳:在厕所里洗衣物突然摔倒在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死者家属以“死者属于意外死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有不同的理解,认为死者的死亡并非摔倒造成,而是因为其自身疾病造成的猝死,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昨日,死者家属再次找到这家保险公司,但双方仍就“意外死亡”这一概念争论不下。
 
    女子摔倒后死亡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今年46岁的袁女士是枨冲镇青草社区居民,曾因心脏病于2003年5月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术后身体康复较好,一直未出现过异常。所以我们也没有特别看护她,她还能操持正常的家务。”袁女士丈夫张先生告诉记者,但让家人没有想到的是,今年2月份,袁女士在做家务时,因为不小心滑倒陷入昏迷。事发当时是晚上7点多,他只听见厕所里传来摔倒的声音,当他跑到厕所查看时,发现妻子手持一桶衣服摔倒在地上,已经不省人事,“但仍有呼吸和心跳”。
    随后,袁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然而最终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就在张先生为妻子操办后事时,居委会干部告知他,妻子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并建议他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在收拾妻子遗物的时候,我们找到了三张保单,是连续三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购买这一险种的凭证。”
    于是,在操办完妻子后事之后,张先生拿着保单来到了保险公司,“对方说需要进行调查,然后才能办理。”
    几天后,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袁女士的死亡并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不能赔偿。
    “保险公司说我妻子是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的保险范畴,不予理赔。”张先生说,这一说法让他十分不理解。
 
    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双方仍存争议
    “手术都做了10多年了,而且连续多年都购买了这个保险,如果说身体不好不能理赔,当时就不应该承保。”为此,袁女士去世后的8个多月时间里,张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商量理赔的事情,但均得到不予理赔的答复。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是张先生对于“意外死亡”这一概念的认识有偏差。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所规定的意外事故伤害,必须同时具备‘外来’、‘突发’、‘偶然’三个条件,而袁女士的死亡并非摔倒这一意外事件导致的,而是因为其本身患有的疾病导致的,所以不在理赔范围内。”上述负责人称。
    记者注意到,在保险服务通知单上,明确注明保险范围为“身体健康的16—60周岁人群”,那么有着心脏病史的袁女士为何能成功参保呢?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袁女士所购买的险种为20元每年的“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主要保障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此外,还提供一份保额为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只要原本没有患有上述四种疾病的,都可以参保,“这种短期的险种,一般不需要体检,只要参保人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即可”。
    同时,保险公司向记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袁女士死因推论书复印件,上面注明“袁女士系心脏骤停导致死亡”。“正常人平地上摔一跤,而且没有明显的外伤,不可能导致死亡,所以袁女士的死亡是因为心脏病的原因导致的。”上述负责人说。
    不过,张先生认为,就算是心脏病导致的死亡,摔跤也可能是心脏病复发的诱因,因此也应该认定为“意外”。所以,双方对此争论不下。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的“意外”认定属单方面解释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该份保险的服务通知单上,还注明了12条“除外责任”(即免责条款)。
    对此,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表示,如果投保人确系因为摔倒后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至于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死亡是由于心脏病突发导致的,与摔倒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予理赔,王洪流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做出的一个解释,这个免责内容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应该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一个解释。
    为此,王洪流建议投保人家属向市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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