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土炸弹”袭击店面一审获刑八年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因为土地纠纷与某花炮厂发生矛盾,金刚镇何某在接受民警调解时咬人致伤,被判拘役三个月。然而获释后的何某心生报复,利用花炮原料自制“土炸弹”,引燃后丢入该花炮厂展示店,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近日,何某因犯爆炸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去年9月8日,正值中秋佳节,中午时分,随着几声爆炸声响起,金刚镇太子湖村一鞭炮展示店内燃起大火,10余位村民从滚滚浓烟中慌忙跑出,紧跟着跑出来的一名男子迅速被人按倒在地。
“这名男子姓何,也是我们村的村民,我们之间曾有些小矛盾。”伤者何小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仍后怕不已,她说,当时他们正准备吃中饭,何某突然窜进来,并投掷点燃了的爆炸装置。
爆炸装置被引爆后,房间里顿时浓烟滚滚,燃起了明火。“幸好我们跑得快,才逃过了一劫。”何小姐说,当时房间内共有14人,爆炸发生后,包括三名儿童在内的10人被烧伤,其中一名两岁的女童面部烧伤严重,所幸均无生命危险。
就在何小姐等人逃出屋外后,何某也跟着跑了出来,并对何小姐等人进行殴打。见此情景,何小姐等人迅速将何某制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金刚派出所民警将何某带走调查,消防人员也迅速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4岁的何某,因与花炮厂土地纠纷一直协商未果,于去年5月份驾车堵门阻工,在民警协调过程中咬人致伤,被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去年8月24日,何某刑满释放,但对于土地纠纷一事仍心存怨恨。
中秋节当天,何某利用自家存放的花炮原材料自制成一个爆炸装置,用打火机点燃引线,投掷入该花炮厂展示门店。爆炸发生后,何某见店内人员往外逃离,遂上前拉扯阻止,被合力控制。经价格鉴定,爆炸损毁的财产价值近17万元。
到案后,何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