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校闹”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2018-04-10 09:56:29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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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日报讯(记者周婷)近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将5种“校闹”行为认定为违法,给“校闹”套上了法治的缰绳,也为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了“保护伞”。
 
  《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针对学生意外事件责任主体的界定,《条例》明确规定,以下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浏阳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表示,《条例》的出台能帮助学校更好地维持教学秩序。对此,也有一些家长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校闹”,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发生以后,学校和家长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因此,当矛盾发生时,畅通的意见反映渠道尤为重要,希望教育部门和学校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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