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浏阳男子童某与女同事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了三年,当女方提出分手后,童某向女方索要3万元分手费。然而,因为未达到自己的要求,童某上门行凶,将女方砍倒在地。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童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浏阳日报记者李小雷
恋情面临分手,他上门行凶
今年50岁的童某,是浏阳某镇村民。2014年,已婚并育有子女的童某,在务工的工厂里结识了同样已婚的女同事蔡女士。因童某在工作和生活上关照有加,两人渐渐熟络起来,并开始了不正当的男女恋情。
在恋情持续了三年后,去年4月,蔡女士觉得童某脾气太差,提出分手。让蔡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面对分手,童某向她索要3万元作为分手费。无奈下,蔡女士一次性向童某支付了5000元,并在此后不再理睬童某。因未达到自己要求的赔偿金额,在此之后,童某多次对蔡女士进行纠缠。
在多次纠缠蔡女士未奏效后,去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童某骑摩托车来到蔡女士居住的小区,将蔡女士家的电闸关闭。因家中突然停电,蔡女士开门查看电闸,童某趁机进屋。据检察机关指控,童某进屋后,用手臂卡住蔡女士的脖子,蔡女士于是大声呼救。随后,童某又持械砍击蔡女士头部。
行凶之后,童某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一审获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7月23日晚,躲藏在自家后山的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意图剥夺他人生命,持械砍击他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童某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情证据进行了审查。证据表明,童某在行凶后,曾电话联系了自己的亲属,电话中童某称自己杀了人,有准备自杀的倾向。二审认为上诉人童某在作案过程中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并以为自己已将对方杀死,在客观行为上,上诉人童某对被害人不避要害部位实施砍击,且砍击力度大,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