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与花炮厂商谈合作遭拒后,澄潭江镇男子熊某明纠集自己的五名朋友到厂里讨要说法,并围殴负责人黄先生。昨日,熊某明等六人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7岁的熊某明,是澄潭江镇村民,长期以加工花炮筒子维持生计。去年7月,熊某明找到当地一家花炮厂负责人黄先生,希望与其合作,直接为花炮厂供应花炮筒子。考虑到企业暂时不需要添加花炮筒子加工机,黄先生因此拒绝了熊某明的合作要求。
几次对接无果后,熊某明在一次朋友喝酒聚会上,将此事告诉了几位朋友,称自己受了气。熊某明的朋友熊某田、胡某明、李某成、王某琨、王某权当场表示要为他打抱不平,随后六人来到该花炮厂,在黄先生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
在听到吵闹声后,花炮厂里的工作人员赶到办公室,将熊某明等六人拉开。然而,当黄先生要求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时,熊某明等人再次一拥而上,对黄先生进行拳打脚踢。
混乱中,黄先生逃出办公室准备驾车离开,王某权随即驾驶摩托车对黄先生的车辆进行冲撞,导致车辆后保险杠损坏。在黄先生启动车辆驾车离开时,王某权追赶的同时,捡起一块红砖将小车的前门玻璃砸坏。
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于去年7月16日将熊某明等四人传唤到案,其余两人在今年7月份先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殴打黄先生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黄先生除面部、颈部、上臂挫伤外,还造成了两根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为1390元。案发后,熊某明等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黄先生的谅解。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等六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但鉴于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明、熊某田、胡某明、李某成、王某琨、王某权一年四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