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入库油料骗取货款26.9万元

2019-01-18 10:21:42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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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勾结磅秤上做手脚
 
  四人因犯诈骗罪一审获刑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利用职务之便,与原材料供货商勾结,在磅秤上做手脚,通过虚报货物重量的方式,骗取公司货款。近日,朱某、李某及两名供货商因构成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和李某是古港镇某食品公司的门卫兼原材料进货计量员。2016年9月底,食用油销售商陶某及杨某,在给予朱某、李某小恩小惠得到其帮助后,成功与公司达成大豆油供销协议。
 
  然而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现,在原材料进货价格没有提升的情况下,进货支出却明显增多。
 
  发现异常后,公司管理人员多了一个心眼,当陶某、杨某2018年1月26日再次送货到公司,并完成计量后,管理人员要求重新过磅并指定了另一台磅秤。结果显示,这次计量的重量比第一次计量少了1000多公斤。
 
  管理人员检查原计量磅秤发现上面竟然安装了一个数据干扰器。随后,管理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陶某趁机逃离了现场,杨某当场被警方传唤到案。
 
  2018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的陶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在其交代下,公司计量员李某被警方带走调查,随后朱某也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审讯,先后到案的四人如实供述了互相配合,在磅秤上安装干扰器,虚增货物重量,骗取公司购货款的犯罪事实。
 
  据公诉机关指控,四人里应外合在磅秤上安装干扰器,从2016年10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先后18次购销大豆油,虚增油量40050公斤,骗取货款金额共计26.9万余元。其中,朱某、李某获取“好处费”共计1.97万元。案发后,朱某、李某已分别退赔公司货款15700元、6200元,陶某、杨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取得公司的谅解。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杨某、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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