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浏阳日报讯(记者谢鹏)4月2日中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二、三、六、特勤五个中队同时在城区、沿溪镇、文家市镇、高坪镇、沙市镇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当天,共查获醉驾1起,酒驾6起。
“这其实是我们各中队日常的一次检查,只不过恰好各中队选了同一个时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伟告诉记者,检查中发现,依然有不少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仍选择开车上路。
驾驶员江某当天午餐喝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浏东公路沿溪高速桥下时,恰逢民警在此路检。“他摇下车窗后,民警就闻到了酒味,他也承认刚喝了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智勇告诉记者,随后民警对江某进行了吹气酒精测试,发现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为36mg/100ml,属饮酒驾车。最终,江某因饮酒驾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机动车,并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至2000元,驾驶证暂扣3至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驾驶员甘某当天也是在午餐饮酒后开车回家,结果距离他家只有几十米的地方被民警拦住了。“他说只喝了一杯白酒,就二两,但经我们现场吹气仪器测试,甘某的血液内酒精浓度达到了102mg/100ml,已经超过了醉驾标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罗旻表示,由于醉驾,甘某将被依法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对于‘酒后不开车’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但依然有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这是值得警惕的。”陈伟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驾驶员要记在心里,其他市民也应该记在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