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
4月12日,天津市纪委监委集中通报了1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调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97件229人,其中充当黑恶势力的“官伞”“警伞”48件84人,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庸伞”22件107人,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4月14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像一把巨大的降落伞,只要维系跳伞员身上的降落伞不被斩断,跳伞员就能安全着陆。因此,要打击黑恶势力,就必须斩断维系在其身上的“降落伞”,使其没有任何保护设施,才能对其进行致命的打击,才能真正把黑恶势力一网打尽,彻底铲除这颗社会“毒瘤”,保一方平安。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提出: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笔者以为,“扫黑除恶”必须重拳打击其“保护伞”,只要坚决铲除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定能取得实效,黑恶势力也终将“偃旗息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