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收现金”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亵渎

2019-11-20 09:57:38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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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卫芳
  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吴大伯有些郁闷:本想在花城汇的“两颗鸡蛋”煎饼店买煎饼,却被告知店里不收现金,并且必须微信下单才能购买。吴大伯平时也就用老人机打个电话,基本不用移动支付,对这种要求感到十分为难,最终只能放弃。(11月18日《人民日报》)
  眼下,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包括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网络平台的推广和使用,人们开始慢慢地习惯于由随身携带现金转为移动支付,“一部手机走天下”已然成了现实。
  但无论移动支付方式多么“便捷”,“无现金”交易多么“火爆”,商家“拒收现金”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说,商家“拒收现金”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亵渎。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去年7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整顿拒收现金相关公告。公告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可见,商家“拒收现金”之举,不但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同时,这也是对“无现金社会”的一种误读。
  因此,笔者以为,对商家“拒收现金”之举应给予纠正。一方面,宣传要跟进。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不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大力宣传人民币的合法性、权威性,从而杜绝商家“拒收现金”行为。另一方面,普法要到位。通过对人民币使用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让广大商家知晓“拒收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确保在买卖交易中规避商家“拒收现金”行为的发生,以保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切莫在进行“非现金”交易的同时,拒“现金”于千里之外。
  当然,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消费者一旦遇上商家“拒收现金”行为,要积极、大胆地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切忌“装哑巴”,任凭商家“拒收现金”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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