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除了民事赔偿层面,还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么严重的后果,必须尽可能地找出行为人来承担,这是我们当前厘清责任、查清真相、明确行为人优先于共同担责补偿受害人的法理依据。
董怀国
据《三湘都市报》9月17日报道,继中秋节期间长沙市岳麓区沁园春·御院中一个4公斤重的灭火器从高空落下,砸得过道玻璃支离破碎之后,岳麓区德润园小区又有一块红砖“从天而降”,险些砸中一名孕妇。目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咸嘉湖派出所已经对相关事件立案调查。
行走在小区楼下,灭火器从天而降,想想都让人觉得毛骨悚然。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掉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所以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一些大城市的“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可见这既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高空抛物恶劣行为取证难,责任追究也就相应不容易,这也间接导致了很多没有文明习惯,没有安全观念的人肆无忌惮地高空抛物,给他人造成了太多的困扰和伤害。为了保护高空抛物受害者的权利,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毫无疑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就是要在查不清楚具体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情形之下,用牵连进整栋楼一众无辜人的办法,来分担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这是用小的不公平来避免大的不公平,算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今年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让人眼前一亮。
这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拿去年4月广州一小区天降大狗将一名过路女子砸成重伤的案件来说,虽然受害人已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提起了诉讼,但是到目前为止,各方面在处理之时还非常审慎。广州警方正在反复调查,并协调街道、工业区等相关方面共同协商处理。
相对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前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厘清各方责任,最大程度上还原事实真相。就像我对广州坠狗伤人事件已经提出来的,小区里出现了一条狗,物业竟然不知道那是哪里来的,这肯定是存在管理上的失职,是应当承担责任的。面对高空抛物行为,社会已经普遍不愿意单纯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事发后找一帮人出来共担责任了事,而是在预防层面,就已经开始了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要求。所以我说,长沙发生的这两起高空坠物案件,警方的介入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除了民事赔偿层面,还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么严重的后果,必须尽可能地找出行为人来承担,这是我们当前厘清责任、查清真相、明确行为人优先于共同担责补偿受害人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