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在客运班车上强行抢夺司机方向盘,险些酿成事故,并殴打前来制止的乘客。浏阳男子彭某为自己的这一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今年6月10日中午,司机卜先生驾驶班线客车从浏阳城区开往小河。在发车前,男子彭某提着两罐啤酒上了车。
上车后,彭某打开啤酒畅饮了起来,还不时干扰卜先生开车。“他话很多,总说个不停,还时不时伸手干扰我开车。”卜先生说,在车辆出发后不久,喝完两罐啤酒的彭某要求下车购买商品。
这一要求被卜先生拒绝后,彭某变得急躁起来,一边辱骂卜先生,一边试图抢夺方向盘,以此逼迫卜先生停车。
无奈之下,卜先生被迫将车停下。彭某在路边的小卖部买了两瓶酒后,再次上了车。“他上车后又开始喝酒,情绪也变得更加激动。”卜先生说。
彭某通过辱骂驾驶员、拍打驾驶室仪表盘的方式发泄情绪,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已严重影响到车辆正常驾驶。有乘客见状便悄悄地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车辆行驶至古港集镇路段时,彭某突然再次抢夺卜先生手中的方向盘。尽管卜先生有所准备,但在彭某反复抢夺下,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了方向偏移,差点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
意识到危险后,坐在后排的两名乘客要求卜先生靠边停车,并上前进行劝说并制止彭某的行为,结果遭到彭某的言语威胁和推搡。车辆停稳后,车上十余名乘客陆续下车。接警后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彭某传唤到案。
在酒醒后,彭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闹事的犯罪事实。
据此,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醉酒后干扰客运班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彭某上诉称,其系自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二审减轻处罚。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彭某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