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义重大

2019-12-30 10:32:39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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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夷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规定隐私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私人生活安宁”也纳入隐私权的范畴,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这一修订完善,表面看只是增加了几个字,却具有人格权保护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价值。
 
  在“人格权编草案”审议这一立法背景和语境下,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私人生活安宁”也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现实生活角度看,“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来说,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从容不迫、祥和的内在生活状态和心理境界。进而言之,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针对性。这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保护渠道,不断加强对“骚扰电话”“噪声扰民”等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宁”行为的全面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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