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是经济发展的象征,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其中的“征服自然”的冲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征服一定要有一个边界,不能将法律也一并征服了。
董怀国
2017年4月,3名驴友到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攀岩时,用电钻、铁锤在岩体上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严重损毁。2019年12月3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2名驴友被判处有期徒刑,3人连带赔偿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
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世界人民共有的财富。三名驴友为了满足自己挑战自然的欲望而敢于动用机械设备横加破坏,也实在是让人震惊。
现在,他们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们还是为三清山的自然风貌受到损坏深感惋惜,为其能否恢复原貌深为担心。就是说,对于这些驴友的任性,尽管法律给出了必要的惩处,但是其恶劣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其造成的损失很难完全地挽回。
近些年来,随着部分人收入的增长,普通的“走马观花”式旅游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往往会追求对大自然极不友好的旅游方式,并将其视为刺激,特立独行。2019年七八月间,就有不少自驾越野者将车开进内蒙古的生态草原,疯狂奔驰的汽车将草原碾到车辙遍地,黄沙裸露。甚至面对当地执法队伍的追究,还敢于发布视频挑衅当地县长。这证明,某些人为了追求刺激,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自然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如果不加以打击,估计碾压草原、破坏山崖这样疯狂的举动,还会继续上演。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可惜的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虽然破坏名胜古迹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但是真正对责任人追究刑责的并不多。比如2019年8月17日,在湖北宜昌太清洞景区内,一名游客将几块钟乳石掰下欲带走,结果只是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向景区郑重道歉并赔偿损失金额,“获得景区谅解”。显然,这种道歉和赔偿相对于几十万年才能形成的钟乳石被一朝破坏来说,无异于是拿根稻草进行的“抽打”。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约束住某些驴友的“驴脾气”。开车到千里之外去越野的,带齐了一应设备去攀岩的,无疑早已经实现了“物质上的自由”,正迫切地需要实现“精神上的自由”。一旦其中有些人不能正确认识,不能充分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就极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举动来。显然,普通的景区管理规定以及治安处罚,已经挡不住他们“征服”的冲动。只有通过依法追究责任,让包括这些驴友在内的整个社会都认识到破坏景区环境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让某些人撒野之前有所顾忌,有所收敛。
外出旅游是经济发展的象征,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其中的“征服自然”的冲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征服一定要有一个边界,不能将法律也一并征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