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领5万元罚单

2020-01-08 10:19:23 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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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讯(记者谢鹏)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用于还款,然而该单位却拒不协助执行。昨日上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来到龙伏镇,对被执行人陈某武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时其所在单位,由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也被依法处以罚款五万元。2017年9月,市民沈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陈某武的车辆相撞。经查,沈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依法登记注册。事故发生后,陈某武驾车逃逸,同时其驾驶的机动车未定期年检。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陈某武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

由于沈先生与陈某武在赔偿上没能达成一致,随后,沈先生将陈某武告上了法庭。2018年5月18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武应赔偿沈先生79000元。然而,陈某武支付了2000元后,没有继续支付剩余费用。随后,沈先生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陈某武家庭较为困难的情况,我院对陈某武工作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工作单位提取陈某武每月1000元工资至法院案款专户,陈某武也签字认可了。”执行法官介绍,此后陈某武的工作单位却未能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龙伏镇和陈某武沟通,并告知其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但均未能取得成效。昨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龙伏镇,要求陈某武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但现场陈某武始终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因此被依法行政拘留。

在此次案件执行中,陈某武的工作单位由于拒不协助执行也被处以了5万元罚款。“2019年6月,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向陈某武的工作单位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单位未予理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官介绍,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

“后续我们也将责令陈某武的工作单位追回其已经发出的部分工资,用于支付沈先生的赔偿费用。”执行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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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执行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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