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就此劝导烟民戒烟,能不能帮助人们找到一个在公共场合兼顾烟民和非烟民诉求的办法,能不能推动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迈出更好的步伐,这样的公益诉讼都给了人们充分的遐想空间。
董怀国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郑州火车东站设立吸烟室“不违法”一事,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本案原告、律师殷清利起诉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站称,被告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了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援引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原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等,判决郑州东站“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厅四角位置设置吸烟室”,“安排人员对吸烟室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语”,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
很显然,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综合考虑了我国烟民群体数量庞大以及被动吸烟的确会损害人身健康两方面因素。也就是说,出台规定的初衷是禁止在铁路等候室等地方吸烟,但是照顾烟民的感受,弄了一个设立吸烟室的折中办法。
但是应该注意到,吸烟室这样的折中处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和质疑。首先就是法律层面的。六部门的《规定》是1997年5月1日实施,而2011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然后是人们对二手烟的危害越来越重视。
所以问题的焦点就来了,所有的车站设立的吸烟室,到底能不能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那样,“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吸烟室的管理,避免吸烟室的烟雾扩散到候车大厅公共区域”?很显然,不管是从人们的体会角度,还是从实际测量角度,目前任何的工程技术,例如排风、换气和指定吸烟区都不能避免接触烟草烟雾,有效保护公众健康。
目前一审败诉,殷清利律师会不会继续上诉还未得而知。但是这样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已经唤起了对于在公共场合禁烟以及整个公共卫生大课题的普遍关注。能不能就此劝导烟民戒烟,能不能帮助人们找到一个在公共场合兼顾烟民和非烟民诉求的办法,能不能推动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迈出更好的步伐,这样的公益诉讼都给了人们充分的遐想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