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为提高停车位周转率,方便市民停车,浏阳对部分道路实施停车收费措施,其中,圭斋路两边的停车位属于收费范围。这让在圭斋路开店的傅某十分不满,为了泄愤,他趁着夜色先后三次故意破坏停车位上的电磁感应设备,造成运营方财产损失。
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傅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报2018年11月26日曾报道)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改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蹊跷
停车收费设施屡遭人为破坏
2018年6月,圭斋路两边的停车位被纳入收费范围。
为了方便计时收费,运营方在施划停车位时安装了电磁感应设备,一旦有车辆停入,收费员就能通过手持计费端第一时间收到通知,并计时收费。
但在停车收费推行一个月后,当年7月2日,收费员发现,位于圭斋东路上的三个车位的电磁感应器被破坏,于是向运营方进行反馈。
经过查看,工作人员发现,三个被破坏的电磁感应器均系人为暴力砸穿。由于一时无法找到肇事者,运营方自费对损坏的电磁感应器进行了更换。
然而,同年10月23日、11月15日凌晨,这三处停车位的电磁感应器又遭到了破坏,且破坏方式与第一次完全一样。
“一个电磁感应设备的价值在1800元左右,接连损失了9个。”运营方随后向警方报了案。
追查
恶意损毁停车设备获刑
经过细致走访,民警发现在事发停车位附近开店的傅某具有较大嫌疑,“他在停车收费之初,就扬言如果不给商户一点优惠就把收费设备砸了。”
同年11月22日,傅某被警方传唤到案,警方通过比对事发现场监控锁定的肇事者身影,确定傅某就是砸毁收费设施的嫌疑人。在证据面前,傅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破坏停车收费设施的犯罪事实。
傅某说,他基本上每天凌晨6点将车停在门店前的停车位,晚上9点再开回家。但收费后,每个月他要出不少的停车费。
为了泄愤,同时迫使收费运营方与他协商,从而给予一定优惠,傅某趁着夜色,先后三次故意破坏店铺前三处停车位的收费设施。
据此,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傅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缓刑。近日,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傅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但鉴于其认罪认罚,且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二审对一审量刑部分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