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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饮料瓶,砸穿楼下塑胶凳
2020-08-18 10:28:14 字号:

浏阳小区又现高空坠物,所幸未造成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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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砸穿的塑胶凳还保留在原地,凳面被砸出了大窟窿。记者李小雷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实习生刘财茂)8月16日下午,荷花街道新月半岛小区靠将军路一侧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个装有大半瓶液体的饮料瓶从天而降,将放置在楼下的一张塑胶凳砸穿。好在当时凳子上并没有坐人,但是饮料瓶坠地后反弹撞到了一名市民的小腿。事后,楼下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荷花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调查。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时,看到被砸穿的塑胶凳还保留在原地,凳面被砸出大窟窿,碎片散落四周,肇事的饮料瓶已被警方取证保存。

“当时正是我们店里吃晚饭的时候,楼下的人还比较多,好在没有砸到人。”目击者葛先生介绍,他们的店就在一楼,下午五点半左右,他只听到“砰”的一声响,就发现放在餐厅外的塑胶凳被重物砸得弹了起来,凳面破裂出一个大洞。

坠落的物品在触地后反弹起来,撞到了员工刘先生的小腿。“当时感觉腿比较痛,但没有破皮,有点淤青而已。”受到惊吓的刘先生连忙向餐厅躲避,好在之后没有了其他动静。

这时,大家才发现,从高空坠落的是一个饮料瓶。“饮料瓶是黄色的,里面还有大半瓶液体,要是砸在人的头上,后果将不堪设想。”葛先生说,当他们抬头向楼上搜寻时,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这已不是第一次高空抛物、坠物了,之前还有人丢过玩具等物品。”因无法查证肇事楼层,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荷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提取了肇事的饮料瓶,并找来小区物业方,收集事发时小区内视频监控。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浏阳做法

应对高空抛物,多个小区安装“朝天”摄像头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伤亡事故常有发生,为治理高空抛物,浏阳多个小区安装了“朝天”拍摄的摄像头,一旦发生高空抛物现象,就能迅速锁定肇事者。

在礼花城·新城国际小区,离B栋约20米外的花坛中,矗立着一根6米高的杆子,上面安装了两个仰拍探头,镜头朝向楼栋的外立面,指示灯闪烁,显示设备正在工作中。

“由于经常接到B栋底层商铺店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在去年9月,我们购买、安装了2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礼花城·新城国际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B栋共有31层,除底

除底层商铺外,2个摄像头分别拍摄5楼至14楼、14楼至顶楼的情况。

“朝天”摄像头启动后,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再也没有接到过高空抛物的投诉了。

除了礼花城·新城国际小区外,碧桂园·长兴府小区、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公租房小区也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在楼栋下安装了“朝天”摄像头,专门监控高空抛物行为。

看新闻学法律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六种情形将被追究刑责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规定了以下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弃物品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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