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被查,未造成事故,认罪态度好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通讯员谭玉芳李诗悦)10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对曹某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浏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醉驾犯罪嫌疑人,推行轻缓化处理的首起案件。
今年9月初,曹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浏阳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4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醉驾标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曹某主动坦白,认罪认罚,且经审查在醉驾过程中未造成事故,认罪态度良好。
检方审查后认为,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略高于醉驾标准,但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不良后果,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因此,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对轻微犯罪轻缓化处理意见,认为曹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在征得曹某同意后,办案检察官要求曹某接受原办案交警部门安排,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
累计达到20小时以上后,由考核部门评估其表现,并出具书面考察证明材料,检察机关根据反馈视情况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在考核期间,曹某每天都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三小时左右的站岗,进行交通劝导服务。在此过程中,曹某还将自己的感悟和悔过书发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现身说法劝导身边的朋友杜绝酒后驾车。
最终,曹某的良好表现拿到了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有了这次深刻的教训,我更懂得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曹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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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醉驾轻缓化处理有法可依
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浏阳尚属首例。
我国对酒驾、醉驾的认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驾。
醉驾应受刑罚处罚。但应受刑罚处罚不等于实际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事实上,早在去年年初,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今年9月9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也出台《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其中明确,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且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应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并不是纵容醉驾犯罪。”承办检察官表示,以往对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没有区分认罪认罚、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样做的惩罚与教育效果也不明显。
为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决定创新引入社会公益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在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从重情节的情况下,检察官要求其从事社会公益活动20小时到30小时,并书写悔过书,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一周,考察合格方可获得轻缓化处理。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