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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与“预售”一字之差,买房时切勿混淆
2021-01-11 10:48:28 字号: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

消费者要求退房被法院驳回

提醒:预约合同不因暂未取得预售许可而当然无效

与浏阳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市民黄先生事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楼盘,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此,黄先生决定不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并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在协商未果后,黄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认定《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并退赔购房款本息近50万元。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属预约合同而非预售合同,不因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当然无效,遂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签订认购书后发现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

消费者要求退房

早在2012年12月,黄先生在大瑶镇相中了一个楼盘,遂作为买受人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8万元。一年后,黄先生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黄先生可在总价209万元的基础上享受4万元的优惠。

黄先生自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向开发商缴纳了购房首付款40.7万余元,之后办理了相关购房手续、银行按揭等手续流程。

不过,在办理好购房各项手续后,黄先生发现该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就卖房子,合同应该属于无效。”担心自己购买的房屋一时无法进行产权认定,黄先生遂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款、退房,并拒绝履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协商多年未果后,2019年1月、4月,开发商两次向黄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

“我们当时确实没有取得预售许可,所以并没有正式对外销售,而是认购,签订的也只是《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方面认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楼盘也已于2014年取得了预售许可,消费者可以按约定完善购房手续,但消费者却坚持要求退款,属单方面违约。

因达不成一致意见,日前,黄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并退赔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预约合同不因暂未取得预售许可而当然无效

法院驳回消费者退房诉求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在庭审中,开发商称,虽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未取得预售许可,但在2014年已取得预售许可,双方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都属于预约合同,不因暂未取得预售许可而当然无效。

本案中,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即属于预约合同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行为予以干预或禁止(即作出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自然不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为必要条件,因此,黄先生作为违约方,主张无效的理由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黄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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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预售有区别,签订合同要看清

该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张如意就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是否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张如意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该案之所以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其与开发商所签的合同并非预售合同,而是属于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

预约和预售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大相径庭。

“预约是约定将来一定时间进行交易,预售则是立即完成交易。”张如意说,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不能成为界定《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同时,从本案来看,就算黄先生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是预售合同,但在起诉时,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依然应认定为有效。

“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首先要分辨是预售还是预约,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消费者签订预售合同,消费者应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张如意表示。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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