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首次适用《民典》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相关损失。记者李小雷
今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19日,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李先生在浏阳某小区乘坐电梯时,遭掉落的电梯金属顶砸伤,遂起诉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经过庭审,该案最终以庭中调解的方式结案,物业公司同意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元,双方终握手言和。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乘电梯被砸伤
伤者起诉小区物业索赔
家住普迹镇普花村的李先生,2019年12月16日应邀来到浏阳城区朋友家做客。当天下午3时许,他在搭乘朋友家所在小区的电梯时,遭遇了意外。
“我们进电梯不久,突然电梯的金属罩顶就整体掉落了下来,砸在了我们的头上和肩部,我当时感觉头嗡嗡作响。”李先生说,意外事故发生后,他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市人民医院检查,并将情况反馈给了小区物业公司。
经医院诊断,李先生因外伤造成脑震荡,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李先生回家把家中事务安排妥当后,于事发两天后到医院办理了入院手续。小区物业公司给李先生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用。
在住院治疗四天后,李先生基本康复,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避免体力劳动”。
“住院花费了医药费、陪护费、伙食费,这些钱应该都由物业公司承担。”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小区电梯的管理者,因电梯造成人身伤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遂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由于多次索赔未果,李先生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药费、陪护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
适用《民法典》
法院首审健康权纠纷案
1月19日,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物业巡回法庭,在关口街道长兴社区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庭审中,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物业并非电梯所有者,并专门聘请了维护保养公司进行电梯日常养护,电梯故障或意外坠物造成的人员伤害,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认为原告李先生在事发两天后才住院,其间是否遭遇其他意外情况不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法典》颁布后,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被纳入合同编。”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环节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至于物业公司辩称的电梯由专业养护公司负责保养,侵权责任应由电梯养护公司承担的说法,于法无据,“如果物业公司赔偿了原告,可以依法向电梯养护公司要求赔偿,这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
经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调解、辩论等阶段,主审法官最后询问了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庭中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在短暂的休庭调解后,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5500元,除去已垫付的2000元外,还应支付3500元。主审法官在宣读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据了解,该案是浏阳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