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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小车再抵押,骗取借款5.8万元
2022-07-12 11:11:40 字号:

男子因构成诈骗罪一审获刑

在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小车,然后伪造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以车主名义与他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浏阳男子王某亮通过这一方式空手套现,非法获利5万余元。

不过,王某亮最终因小聪明栽了大跟头。近日,王某亮因构成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客户租车后失联,租车公司定位寻车

今年56岁的王某亮只有小学文化,没有固定职业,平时沉迷赌博,欠下累累赌债。为了维持生计和偿还赌债,王某亮经常在网上搜寻赚取“快钱”的方法,并锁定了一条赚钱“门路”。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通过租车的方式进行转卖,就能空手套现,想试一试。”2018年7月份,王某亮来到了长沙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该公司租购了一台大众牌小车,并与该公司签定租车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王某亮需一次性支付车辆首付款和第一期租车费用共计一万元,此后每月按揭支付车款和租金,如在两年内付清车款,车辆则归王某亮所有。

在按约交纳首期费用后,王某亮便将小车开回了家,但车辆所有权仍属于汽车租赁公司。不过,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亮之后便失联了。

“联系不上他本人,费用也不按时支付,我们只好找车。”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车载定位系统查询,他们发现被租购的小车出现在浏阳市大围山镇。经过几天的找寻,工作人员最终在大围山镇的汤先生家里找到了王某亮租购的小车。

不过,就在该工作人员持备用钥匙准备将小车开走时,遭到了汤先生的阻拦。汤先生称这车是自己花钱购买的,这让工作人员一头雾水,“车子明明没有过户,还是公司所有,怎么转眼就成别人的了。”

用租的车抵押借款,男子因诈骗一审获刑

听了汤先生的介绍,并查看了其提供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后,工作人员才明白,原来是王某亮伪造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将该车抵押给了汤先生,并以此借款5.8万余元。“我们说明情况后,汤先生还是比较配合,让我们将车开走了,这个损失他需要自行承担。”为此,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汤先生向警方报了案。

接警后,浏阳警方立即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准备对王某亮实施抓捕,但因王某亮行踪不定,一直未能将其抓捕归案。

今年1月7日,警方在掌握王某亮潜回浏阳的信息后,迅速布控抓捕,并成功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亮如实供述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购车辆,并转手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

原来,王某亮在租购车辆两天后,便花钱制作了虚假的车辆相关手续,后经人介绍,隐瞒车辆虚假手续的事实,以车主的名义将车辆抵押给汤先生,从中骗得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1800元,实得钱款58200元。自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王某亮得款后便选择了藏匿。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汤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汽车租赁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一、租赁公司应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核和经济能力的评估。

二、设立有效担保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财产担保抵押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有固定住所、收入的担保人。

三、租赁公司要提高防范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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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避免“车钱两空”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通过租赁汽车抵押套现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加上汽车租赁公司的防范诈骗风险意识不强,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也暴露出了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漏洞。

“租赁车辆后质押借款或贩卖类犯罪,犯罪嫌疑人在租赁车辆、质押借款的过程中均采用了欺诈手段,车辆所有方和质押权方都可能因此遭受损失。”主审法官介绍,相比其他诈骗行为,租车质押诈骗其实较容易被发现,只要出租方或质押、收购方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伪造的个人信息和车辆手续都会立即暴露。

因此,在租车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和个人应当尽量核实相关信息,并设立有效担保。在订立租车合同时,尽最大努力规避风险,并在租车后实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从事民间汽车收购的公司或个人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汽车。否则一旦用于质押的车辆被真正的所有人追回,很有可能出现“车钱两空”的后果。

当然,违法者最终也将会自食恶果。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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