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审批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资格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 152号)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环评许可听证申请人资格的请示》(京环文[2015] 66号)收悉。经研究,就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资格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口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遵照国家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因此,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但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利害关系人,方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30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