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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化企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01-12 21:20:41 字号:

关于焦化企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81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焦化企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1)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企业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污染治理技术选择方面,本条规定的措施是“或者”即企业究竟是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还是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可以视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921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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