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大气函[2016]17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