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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01-12 21:21:46 字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大气函[2016]17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6]38)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822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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