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列车适用环境噪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
的复函
(环办便函[2017]15 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关于铁路列车“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如何适用环境噪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评价铁路附近列车运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应适用相应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 -90) 及其修改方案,规定了铁路边界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铁路边界噪声评价,属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008) 规定了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依法划定的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属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2525- 90 和GB 3096- 2008 两个标准的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均不相同。
二、乡村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可以参照执行GB 12525- -90。在铁路边界处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情况下,按GB12525--90监测,若铁路边界处噪声水平能够达到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则可以判定监测点处边界列车运行排放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铁路运行未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若边界处噪声水平超过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应判定存在环境噪声污染。
三、《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TB/T 3050 --2002) 由原铁道部制定,根据规定,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四,根据GB 125- 90和GB 3096 --2008 夜间铁路列车运行噪声不属于夜间突发噪声,铁路列车运行排放噪声的评价量为等效声级,不评价最大声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