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环办便函[2018] 79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内环发([2018] 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来函所述“铝灰”产生的工段是氧化铝在电解过程中生成铝水,经真空拾包吸入后,在熔炼炉铸造铝锭过程中表面形成了一层杂质,该杂质经扒渣作业捞出冷却后分选出金属铝与粉状物,粉状物即为“铝灰”。
来函所述“铝灰”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管理属性。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