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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01-13 15:30:21 字号: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2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027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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