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复函
(环办监测函[2017]1850 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请示》(川环[2017 ]102 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件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11 月29 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