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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01-13 15:35:48 字号: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有关问题

的复函

(环办环监函(2017] 96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转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自动监测控设施监管有美问题的请示>的报告》(鲁环函[2017]304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参数设置、运行管理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有关要求,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要求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不再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定期对所有排污企业进行检查。

三、我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 57)作为地方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参考,不是对检查人员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规定。

四、来函中涉及的两家水泥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的烟道截面积及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中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参数小于实际截面积,造成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值小于实际值,属于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任应由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对企业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缴排污费,已履行了相应监管职责。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620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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