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未批先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海洋函[2018] 70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转我部。为做好职责衔接,体现统一监督管理,“未批先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整体上依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 3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办理。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是指其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拆除旧有建筑物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二、依法负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部门应该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意见》和《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对“未批先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其中,法律适用问题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于2016年11月7日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11月7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修订的《海祥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主动报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通知》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各有关地方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联系电话: (010) 66103167。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