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减产,瓜农状告肥料生产商、销售商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给西瓜施肥后,西瓜长势反而不好,产量也很不理想。淳口镇西瓜种植农户暨先生认为,是自己所施的肥料存在质量问题。暨先生将肥料销售商及生产商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认定生产商所生产的肥料系“三无产品”,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肥料生产商赔偿暨先生1.77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暨先生是淳口镇的西瓜种植大户。2018年2月份他从当地肥料销售商戴先生处,一次性花5900元钱购买了两吨有机肥腐植酸钠球,全部用于了西瓜苗的培育。
暨先生说,施肥之后,不但西瓜苗长势不好,产量还减少了。暨先生认为,肥料质量不合格,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未能与销售商戴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9年1月份,暨先生将销售商戴先生及生产该肥料的萍乡市一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金1.77万元。
诉讼中,暨先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减产与使用肥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购买的肥料,在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根据相关法规,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必须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标识,这也是界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首要外在形式要件。
对此,被告公司在抗辩时称,销售商戴先生所购买的相关产品,系从公司离职员工曾某处购买而来,因此暨先生诉讼请求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曾系该公司销售人员,手中持有公司销售单据,其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不能免除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且该公司曾因所生产产品无包装标识,而遭受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系案涉肥料产品的生产者。被告戴先生作为质量产品的销售者,对于销售无包装标识产品的主观责任明显是有过错的,因此与被告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一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戴鹏
来源:浏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