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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52元,一审获刑6个月
2021-03-30 11:12:09 字号:

法官:入户盗窃构罪与涉案金额大小无关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浏阳男子万某富两次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一共偷得52元现金。尽管不久后东窗事发,但是他侥幸地认为,因为涉案金额不大,自己的行为与犯罪划不上等号,但是法律的制裁很快打破了他的幻想。

今年30岁的万某富,曾因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他仍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20年10月16日凌晨,万某富来到镇头镇,在踩点选定好作案目标后,通过铁棍撬门的方式,进入当地村民余先生家。

一番翻箱倒柜查看后,万某富最终在余先生家盗得现金50元和一个空钱包。由于收获不多,万某富在离开余先生家后,决定继续作案,并选择了集镇一家油漆店作为盗窃目标。

“一般店里有少许营业额不会带走,店里也没人值守,所以就想找到门店偷点钱。”万某富掰弯窗户护栏后,爬进了这家油漆店,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找遍了整个收银柜,也只找到了两元现金,此外再无其他值钱的财物。

“出师”不利后,万某富放弃了继续盗窃的想法,折返回到了家里。“我以为他们损失不大,不会报警,但没想到警察很快就找上了门。”

去年11月2日,警方通过侦查和走访很快就锁定了万某富为这两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万某富如实供述了两次入户盗窃52元现金和钱包的犯罪事实。

因为盗窃现金不多,万某富心存侥幸,但警方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彻底打消了他的幻想。他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万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盗窃52元,为何也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尽管在该案中,万某富盗窃财物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不管偷没偷到钱,都已构成盗窃罪。”法官介绍说,入户盗窃是指进入家庭及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因此万某富的行为应定性为入户盗窃,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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