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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四年婚约告吹,男方起诉女方返还“恋爱费”
2021-06-17 11:24:47 字号:

法院一审:微信红包等财物属恋人间赠与,不支持返还

肖先生长达四年的爱情长跑,最终没有迎得开花结果。曾与自己订婚的前女友嫁作他人妇,他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所赠与的财物近15万元。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就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微信红包等钱款属恋人间一般赠与,不予支持返还,但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遂判决女方返还肖先生彩礼5万元,驳回肖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纠葛

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

2015年,肖先生认识了冯女士。通过两年的交往,在2017年3月,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互见了家长。

随着感情加深,关系逐渐稳定,双方开始谈婚论嫁。2018年4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肖先生赠与冯女士彩礼5.2万元,以及价值数万元的首饰。

为让冯女士安心,肖先生经常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给冯女士转账,在两年时间里,陆续转账15万元,金额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最多的一次转了6000元。

“我在外地工作,聚少离多,所以每个月我都会转一点工资给她。”肖先生说。

在恋爱期间,冯女士也曾为肖先生购买过机票、礼物等。然而,肖先生和冯女士这段长跑数年的异地恋,最终没有跑到终点。因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生变。

2019年5月11日,两人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没多久,冯女士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还给肖先生69834元,并且退还了部分黄金首饰等财物,此后她将肖先生的微信屏蔽,双方也再未联系或见面。

今年1月份,肖先生得知冯女士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将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返还订婚时所支付的彩礼,以及恋爱期间给她的钱款近15万元。

判决

微信红包等属恋人间赠与不支持返还

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庭审中,被告冯女士辩称,本案系肖先生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因此无权要求其返还彩礼和恋爱期间所赠与的财物。

“我也会经常给他买东西或者发红包。”冯女士陈述说,她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经济支出完全符合常理,更何况她在恋爱期间,从未向肖先生提出过经济要求,赠送的礼物等全凭男方自愿。而她在这段恋爱中,饱受男方带来的种种伤害,因此解除婚约所带来的影响,应由男方自行承担。

“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红包,以及订婚彩礼返还问题。”主审法官表示,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也存在一定资金往来,一方为维系感情通过馈赠对方财产,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恋人间的一般赠与处理,被告取得上述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宜返还。

对于标注为“婚纱款”“上交的工资”等大额转账行为,既有原告为表达将来与被告结婚拍婚纱照及为共同生活之需而将收入交与被告管理的意愿,也有赠与对方款项以维系双方感情的动机,故酌情应由被告部分返还,因被告已经实际返还69834元,不宜由被告另再返还其他款项。

此外,依据《民法典》对彩礼方面的相关规定,因原、被告未办理登记结婚,故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双方密切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在本判决生效3日内返还原告肖先生订婚彩礼款5万元,驳回原告肖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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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款项性质要明确

主审法官表示,恋爱关系终结后所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通常还与人身关系交织在一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不宜仅仅从出资等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必须综合考虑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因素。

恋爱期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则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原告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被告返还。如果一方为维系感情或未来发展通过馈赠对方财产,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若馈赠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如转账系购买婚房、婚车等,则可以在分手时要求返还。

关于赠送彩礼能否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进行主张,彩礼范围一般仅限于赠送给婚约当事人本人的礼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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