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驾醉驾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法,有的行为背后还隐藏着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面临着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坚决遏制。
一、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钱某,中共党员,某县某乡镇综治办工作人员,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事业编制,工人身份。2020年11月20日晚,钱某驾私车至该县城区一KTV参加其朋友孙某(中共党员,某县某街道工作人员)生日聚会。期间,钱某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钱某驾车自行离开,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抽取钱某体内静脉血留存。经司法鉴定,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4毫克/100毫升。2021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钱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某县纪委监委对钱某进行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孙某在生日聚会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人支付费用接受异性有偿陪侍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后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处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一旦发生酒驾或醉驾,轻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
1.因醉驾被判处刑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醉驾一般涉嫌危险驾驶罪等故意犯罪,钱某因醉驾判处拘役三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因醉驾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酒驾和醉驾面临的处罚不同,酒驾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通常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党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
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党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对于酒驾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结合喝酒的原因、喝酒的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还是多次酒驾、工作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另外,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政务处分。
4.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
党员、公职人员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在营业性娱乐活动场所接受异性有偿陪侍服务属于典型的“四风问题”,应当认定为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依据是否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相关费用,接受异性有偿陪侍服务可分别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纪律或违反生活纪律的有关条款。在本案中,孙某自费接受异性有偿陪侍服务,应当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相关费用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则行为同时违反了廉洁纪律与生活纪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择一较重条款处理,应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分钟的车程毁掉了后半生的前程,一杯酒洒千行泪,我知错认错,知过悔过,是自己没有以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漠视了党纪国法,一念之差终酿成一生之错,悔之晚矣。”在看守所内收到组织送达宣布的双开处分文书后,钱某声泪俱下地说道。
一时贪杯,自毁前程。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应该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千万别让酒精麻痹了理智。严管就是厚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也将久久为功,不断加大教育警示和案件查处力度,立规矩在前,严处理在后,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同时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释放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推动改进党员、公职人员工作作风,以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浏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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