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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社会治理 护航平安浏阳丨“欠条”写成“证明”,法官提醒别踩坑
2021-12-15 09:52:17 字号: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近日,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欠款条据时,故意没有使用“欠条”二字,而是改用“证明”等字眼。然而,这一小聪明逃不过法官的眼睛。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确认劳务关系后,法官认为雇主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故依法支持了提供劳务者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2016年6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龙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先生为龙先生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后经双方结算,由龙先生出具一张条据,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记载了张先生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龙先生尚欠的金额;下半部分的内容为施工的具体内容,并落有龙先生的签名及时间。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受龙先生雇请提供劳务,且由龙先生本人出具条据,分两部分载明了尚欠其41450元,龙先生作为实际雇请人有义务支付欠付劳务款项。然而张先生虽多次催讨,龙先生仍未予支付,并以开具的是“证明”而非“欠条”为由开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龙先生签订的协议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依约提供劳务,龙先生则有向张先生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先生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的字眼不影响龙先生作为雇主及张先生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先生支付劳务款41450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提醒,年关将至,提供劳务者和其他劳动者在索要劳务费或劳动工资时,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坑”,拿到债权凭证时要看清,注意不要有字面上的歧义,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金额、还款时间、拖欠原因、出具日期等,还可约定逾期法律后果、履行方式等。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或完成了约定的工作量,雇主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付薪。如无法按时支付,在出具债务凭证时,也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将会面临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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