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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法理情巧办离婚案,为孩子筑牢“避风港”
2022-07-29 10:12:1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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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离婚纠纷,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周波以法释理,以情动人,通过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跟踪帮教等方式,为不幸卷进纠纷的孩子撑起法治晴空。市人民法院供图

编者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浏阳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迅速出台并推行"为群众办实事"十项举措,各部门、法庭积极行动、踊跃参与,将创建活动与审判质效提升深度融合,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倾心倾力办实事,真心真意解民忧,把实事办到群众"心坎里"。

为推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展示浏阳"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本报从今日起开设《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专栏,从法官的视角以案例释法说理,让司法之光照亮千家万户,用法治精神温暖大众人心。

法院作为离婚纠纷最集中的地方,上演着无数的人情冷暖、悲欢离合。每一个纠纷都在等待着法官的裁判,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鲜活的个体都在等待着法官的共情,每一个案件背后复杂的人性也在等待着法官的判断。

近年来,浏阳市人民法院从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跟踪帮教等方式入手,在帮助群众厘清家务事的同时,为不幸卷进离婚案纠纷的孩子撑起法治晴空。

《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专栏首期故事,就聚焦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周波成功调解的三起离婚案件,这些案件的调解都有一个共同的焦点:孩子。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案例1

法情并用、情理结合进行规劝,为折翼天使维系一个完整的家

今年6月,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苏女士哭诉着丈夫江先生的种种不是和对家庭的不负责,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

在受理案件后,作为承办法官的周波了解到,苏女士和江先生结婚多年,共同孕育了一个儿子,“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就算离婚也都会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所以感觉这桩离婚纠纷的背后另有隐情。”

为此,周波在开庭前来到苏女士家开展家事调查,发现两人的孩子小苏是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儿童,病情还算稳定,正在治疗中。

“如果这个时候父母离婚,都不再管孩子,那对孩子来说无疑会造成巨大的伤害。”7月21日庭审时,周波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做了发人深省的庭审小结,“你们在庭上争房产、争存款,有没有设身处地为孩子考虑过?血肉相连,你们的孩子之所以走到今天,你们有没有深层次地检讨自己?父爱如山,江先生你为孩子做了什么?为母则刚,面对孩子,苏女士你是否控制了自己的负面情绪?”

听了周波法官的小结后,整个审判庭顿时安静了下来,双方参与旁听的家人难得有了一致意见:“周法官说得对,我们其实也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离婚,最可怜的就是孩子。”

“他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经常为了一些琐事吵架,赌气闹离婚。”随后,周波从法、理、情的角度,对苏女士和江先生予以规劝,最终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双方决定重归于好,并表示将会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康复、成长的环境。

案例2

“背靠背”调解,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里短无小事,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大的社会矛盾。在离婚纠纷中,法官承载着修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任,除了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故事,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

不过,并非所有的离婚纠纷都要劝和,周波认为,有时为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要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发生恶性事件;有时候为保护弱势一方,尤其在倾听孩子心声后,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劝另一方主动“放手”。

在周波审理的另一起离婚纠纷中,年先生与司女士结婚数年,育有一儿一女,却因性格原因闹上法庭,庭上两人对彼此的指责不断,年先生说如果不离婚,不愿再踏进司女士家半步,也别指望自己去看望儿女。

庭审过程中,周波发现年先生把对司女士的不满迁怒到了孩子的身上,于是对双方进行教育:“不能因为性格、观念的不同就从内心否认一个人,进而外化于自己的态度,孩子年纪尚小,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出现问题应当求同存异,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最终离婚,也应当好聚好散,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予孩子更多的爱。”

在周波的“背靠背”调解及教育下,两人最终心平气和自愿调解离婚,对小孩的抚养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对离婚后探望孩子的问题进行了合理安排。

案例3

劝解不愿协议离婚的夫妻,给孩子一个体面的回忆

当爱情消失不再,当婚姻走向终点,爱的结晶——孩子,也必然被卷入他们无力把握的纷争之中。周波说,离婚中受伤害最大的其实是孩子。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单亲家庭中,大人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有老人协助,但也不能取代父母的地位。不管孩子跟谁,都缺少父爱或母爱,如孩子年龄小,更容易造成孩子幼小心灵的创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虽然孩子并非当事人,但却是法官判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李先生与陈女士的离婚案件有些特殊,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对小孩的抚养也没有异议,但不愿协议离婚,最终闹上法庭,陈女士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李先生则表示不论陈女士如何处理,他都坚决离婚,一次起诉不成就多次起诉,一年不成就多打几年官司。

周波了解到两人育有一子,现12岁,对于父母的感情和家庭都有自己的独立看法,也正逐渐进入了青春叛逆期。两人已经多次在孩子面前发生冲突,孩子甚至向父母表示,希望两人可以好聚好散。

了解情况后,周波对陈女士进行劝解:“不论你与李先生之后关系如何,你与孩子之间的血缘亲情是永远无法割舍的,即使离婚,也要考虑孩子的感受,你们之间体面结束,也是给孩子一个体面的回忆,待孩子成年后面对他时不至于心存愧疚。”

后陈女士到庭参加诉讼,周波再一次对两人进行劝解,最终两人考虑到孩子,摒弃成见,通过调解离婚,给彼此一个体面。法官寄语

婚姻本是夫妻两人的事,但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父母双方都应慎重。每一起离婚案件的背后,受伤最多的终究是孩子,我们愿尽所有努力为他们守护住一个家,希望每一对父母在提出离婚时能够本着对子女负责任的态度,去听听他们的心声。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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