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对此,国务院督查组展开调查走访后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广大网友也对此展开热议,普遍是在对店主提出合法合规经营要求的同时,也对其违法行为与6.6万罚款之间巨大的落差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显然,公众之间存在着过罚相当的最朴素的认知。
而法律对于过罚相当予以了明确的支持,并从法理层面进行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很显然,卖出5斤在后来被检验为不合格的芹菜,同6.6万元罚款之间,怎么解释都难以建立起“相当”的关系,是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副局长也坦承这个处罚是不恰当的。
据媒体报道,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当榆林的问题被曝光后,当地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这种认识是对的,这就是对合理行政原则的重申。这个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要通过这种说明,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能够体现法律理性。如果执法者不能阐释法律理性,或者他们并不觉得有阐明的必要,那么一些执法就很可能滑向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
我们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什么?在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能够让所有合法的公众权益都得到保护,能够让相关领域在良好秩序中健康发展、不断进步,那就是行政执法应该要达到的境界。相反,一次行政处罚,背离了一般道德法律的合理判断,遭到了广泛质疑,那就是同行政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这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提供了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和依据。
背离了合理原则的行政处罚,非但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教育群众,反而会激起执法对象的反感和抵触。所以,执法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为良好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帮助。这个认识的问题解决了,方法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本文链接:http://wap.lyrb.com.cn/content/2022/08/30/11769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