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
夫妻双方是否可以自由处置其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支持妻子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2008年,张先生与妻子戴女士结婚。婚后,张先生创办了一家加工厂。在妻子的支持下,事业越做越大,加工厂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壮大成为一家公司,张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2020年4月,学习财会专业的邓小姐入职张先生的公司。张先生与邓小姐在共事中,暗生情愫,并发展成婚外情关系。
2021年12月,戴女士得知情况后,将丈夫张先生和公司财务邓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小姐返还张先生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所有财物并支付利息。
“我通过查询,发现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近两年里分46笔给邓小姐微信转账,总金额达9万多元。”戴女士表示,之前她也曾发现过转账情况,但丈夫都以发工资为由搪塞过去。
庭审中,张先生与邓小姐均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不正当婚外情关系。但邓小姐认为部分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是她与张先生交往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其中包含上班工资,不属于赠与,“去年,他还给我买了个一万多元的金手镯,我已经退还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张先生与戴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双方未协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在张先生与戴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邓小姐长期存在婚外情关系,该行为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也明显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张先生在与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且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主审法官表示,张先生基于与邓小姐的婚外情关系,擅自向邓小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邓小姐取得的涉案钱款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一审确认张先生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向邓小姐转账9.94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除去已返还部分,邓小姐还需向戴女士返还赠与款项8.4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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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诉讼受领该转账金一方返还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