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企业管理大条,业务员瞄准漏洞动歪心思
2026-03-11 10:48:40 字号:

企业管理大条,业务员瞄准漏洞动歪心思

浏阳某公司业务员截留货款28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浏阳某公司业务员陶某多次截留公司销售货款并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涉案金额28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3年9月,陶某入职一家从事纱管纸经营的企业,专职负责公司纱管纸的库存管理、市场销售与货款回收全流程工作。公司为其配备了专属工作车辆、工作微信号及手机号,并全额报销相关运营开支。陶某无固定底薪,全部收入按照销售纱管纸货款的固定比例进行业务提成。

入职后,陶某很快发现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短板:库存出入库无专人监管,台账登记混乱,长期未盘点核对;销售货款的回收、上交与核对全凭其一人上报,公司从未与客户直接对账。2023年底,陶某将6笔下游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92774元全部转入个人账户私自留用。公司发现后,与陶某约定后续的业务提成逐步抵扣该笔截留货款,但陶某并没悔改自己的行为。

为规避监管,陶某自2024年3月起采取“化整为零”策略,将大订单拆分,通过虚构未收款账目、伪造交易记录、虚报坏账等方式,将货款直接据为己有。

经查,2023年底至2024年8月间,陶某累计非法占有公司货款281453元,款项均被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案发时已无剩余。

公司年底与下游客户集中对账时,陶某的非法行为暴露。2025年4月,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2025年11月,市人民检察院以陶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新闻学法律

法院发布以案释法提醒

中小企业需筑牢内控监管防线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较为高发的刑事犯罪之一,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本质上大多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流程缺位、内控机制失效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官也向全市广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出司法提醒,从四个方面筑牢企业财产安全防线,防范类似案件发生。

一是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分离。广大中小企业必须摒弃“重业务、轻管理”的经营误区,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将业务经办、库存管理、财务核对、货款回收等岗位进行拆分,严禁一人全程负责一项业务的全流程,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二是规范财务制度,强化货款回收全流程监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货款支付流程,原则上要求所有交易货款通过对公账户结算,严禁业务员以个人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私自收取货款。此外,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对账机制,至少每季度与合作客户核对一次交易与回款明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避免损失扩大。

三是完善库存管理,确保台账与实物账实相符。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库存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库管岗位,对货物的出入库进行严格登记,留存完整的出库单、送货单、客户签收单等凭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库存盘点,核对台账数据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确保账实相符,从源头上防范货物被私自挪用、销售的风险。

四是规范用工管理,常态化开展法治警示教育。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要规范用工管理,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与廉洁从业要求,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法治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员工清晰认识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筑牢思想防线,从主观上杜绝违法犯罪的念头。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基层业务员,都要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切莫利用职务便利动“歪心思”、发“不义财”。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不可逆的经济损失,自身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不仅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还要承担牢狱之灾,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