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现、代收包裹就能赚钱?电诈“工具人”,做不得!
市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为赚取数百元至千余元的“跑腿费”“好处费”,两名男子明知涉案款项、物品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ATM机取现、代收涉诈黄金包裹的方式,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赃款赃物,最终触犯刑律。近日,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年6月,浏阳男子赖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不法分子,对方以“按取款金额9%支付好处费”为诱饵,邀约其帮忙以取现方式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
为牟取非法利益,赖某随即伙同罗某、许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由赖某负责对接上线、统筹指挥取现,其余人员分别负责提供银行卡接收地址、安排取现人员、接送转移现金等。2025年7月4日至5日,在赖某的指挥下,该团伙先后共计为上线取现43600元,其中已查实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达19200元.后因团伙内一名取现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该团伙随即解散。
然而,仅时隔数日,手头拮据的赖某再次联系上线重操旧业。2025年7月11日至14日,赖某按照上线指令,持他人银行卡,通过佩戴帽子、口罩、眼镜伪装身份,先后5次在浏阳一银行ATM机取现共计80300元,其中包含3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32900元,赖某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及一部二手苹果手机。
2025年7月14日凌晨,赖某取款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另一起同期宣判的案件中,新化籍男子周某同样因一时贪念,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物的“工具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周某在明知代收黄金包裹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不法分子指令代为收取、转移涉诈快递。2025年8月28日晚,周某根据上线提供的快递信息,收取了内有70克黄金的包裹,涉案价值共计5万余元,次日便按要求将黄金放置在指定地点完成转移,周某从中仅非法获利500元。2025年9月7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周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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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转赃款赃物不是“跑腿赚钱”是刑事犯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洗白赃款赃物,会以“高额报酬”“轻松兼职”“跑腿赚钱”为诱饵,拉拢社会人员帮助取现、代收包裹、转移财物。很多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不知不觉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不少群众容易混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法官作出明确区分:帮信罪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前置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侵犯的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事后处置行为,针对的是赃款赃物的转移、窝藏,直接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查办案件,侵犯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也相对更重。
根据“两高一部”相关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转移资金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的,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时刻绷紧法律之弦,提高警惕、守住底线,切勿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的兼职信息,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切勿为陌生人提供取现、代收快递、转移财物等服务,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身陷囹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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